试用期居然还能被延长?这也行?
日期:2022-11-23 浏览

众所周知,职场无小事,任何一件当初看不起的小事,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变成影响大局的要事。


特别是一些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例如,在办理公司“入职”这件事的时候,我们又有那些是必须要知道的呢?又该如何捍卫自身的权益不被侵犯呢?接下来跟着重庆人才网一起看看吧!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要看清


劳动合同的条款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规定的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丶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是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约定的条款,如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丶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当面签字盖章不可少


拿到合同,应该让企业及其负责人同自已当面签字盖章,以防某些企业利用先后签字的时间在合同上动手脚(更改数字、时间等)·同时,仔细鉴定单位所盖公章,看其是否与自己即将进入的公司名字一致。


3、入职一个月内一定要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指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签好的劳动合同必须交付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试用期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必须关注的事


只要你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你就享受《劳动合同法》所赋予你的权利,那些该你拿的钱,你必须享有的福利,都是法律赋予你的,企业是不能剥夺的。所以,跟随我们来了解一下,试用期内你可以享受哪些权利吧。


1、公司可以延长试用期,但必须合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更好地了解对方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能约定或者修改试用期,但延长试用期的期限必须合法,还是得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满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规定的上限为限。


2、 同一家公司的试用期只能有一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调整试用期劳动者岗位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必须符合两个不低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有两个不低于: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4、公司必须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作为法定福利,试用期内必须缴纳有些单位和员工说,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过后,一次性补缴。这种做法听上去似乎有道理:虽然试用期内不缴,但是试用期转正后会补缴,好像待遇没损失·但是一旦试用期内单位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时矛盾就产生了;而对于试用期没做完就离职的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仍然应当缴纳。


5、公司不能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到底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则不能以不符。


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